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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53万二手房被查封 石狮市民维权讨房产

2012-02-13 10:41来源:石狮日报作者:余霞浏览:我要分享:
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特别是二手房的买卖,作为买方,一定要谨慎交易,既要看对方房产是否具备“两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还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另有“纠纷”。

      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特别是二手房的买卖,作为买方,一定要谨慎交易,既要看对方房产是否具备“两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还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另有“纠纷”。一市民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却发现买到的竟然是一套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这位市民该怎么办?

53万元买套房

    石狮人东木(化名)在石狮经商,居住在灵秀。去年7月份,东木向晋江人吴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濠江丽景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同时向石狮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备案。双方约定该房屋以53万余元进行转让,并约定卖方无偿配合买方办理该房产过户的有关手续,直至买方领取名下的房产“两证”。吴某在协议书中还声明保证该房产系其本人所有,以及不曾私自转让他人或被司法部门查封。协议签订之后,东木一次性将全部购房款交给吴某,并缴纳了相关税费。

房产被查封

    虽有约定和声明,结果却出乎意料。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期间,东木却被有关部门告知,其所购买的该套房产已被石狮法院依法查封。东木与吴某签订的房屋转让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石狮房管部门在石狮法院有关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记载,证实查封此套房产的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也就是说,吴某在将这套房屋卖给东木5天后,房屋即被法院查封。那么,东木与吴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东木是要回房款还是继续购买该房?在房款索要不回的情况下,事隔两个月后,东木于去年9月27日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有效等。

 卖方缺席审判


    对于这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石狮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但吴某却未出庭应诉。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交易,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并向房管部门备案,原告也履行了交付房款及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交易备案时间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查封措施之前,确认该合同有效。判决原告东木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有效。

    针对此案,石狮一位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市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诸如房屋被法院查封的风险。如果房产被查封之后交易,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则是无效的,因为此属于出卖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如果是房屋交易后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海西地产投资网  马彦凯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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