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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集团将泉州上实置业40.01%股权转让西藏城投

2014-09-02 10:09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林毅浏览:我要分享: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与西藏城投已经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
 
  证券代码 600773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编号 临2014-036号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城投”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4年8月2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承诺
 
  根据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与西藏城投已经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满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等一系列条件的前提下,北方集团将持有的泉州市上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置业”)40.01%股权转让给本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为了保障西藏城投的相关权益,北方集团特做如下承诺:
 
  1、根据《协议》,本次转让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3】第0834077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所评估的股权价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转让交易价格为19,517.44万元。由于泉州置业的核心资产是位于泉州市东海湾地区的B-1、C-3-1、B-3-2 三幅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中使用上述三幅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126,670.64万元。自本次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如股权转让手续2014年完成,即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年;如股权转让手续2015年完成,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北方集团每年将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分别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如届时泉州置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较本次转让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减少,则北方集团承诺将减少部分的40.01%在评估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补偿给西藏城投。
 
  2、截至2014年8月31日,北方集团向泉州置业提供股东借款38,122.41万元。北方集团承诺,本次转让完成后,北方集团将继续支持泉州置业的项目开发和经营,不要求泉州置业以募集资金归还上述借款,并在泉州置业C-3-1地块建设项目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前不会要求泉州置业归还上述股东借款。
 
  二、厦门达沃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承诺
 
  作为泉州置业的股东,厦门达沃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沃斯”)特做如下承诺:
 
  1、达沃斯承诺,日后达沃斯会与泉州置业的其他股东一同按照持有泉州置业的股权比例向泉州置业提供借款,该等借款到账日期不晚于其他股东提供借款的到账日期,借款期限不短于其他股东提供借款的期限,借款的利息与其他股东提供的借款利息一致。
 
  如果在本承诺出具日之前,泉州置业其他股东已经向泉州置业提供了借款,达沃斯承诺会在西藏城投向泉州置业提供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向泉州置业提供对应金额的借款,且借款的利息与其他股东提供借款的利息一致。
 
  2、如果日后泉州置业的股东会决定对泉州置业进行增资,达沃斯承诺将与泉州置业其他股东按照同比例、同价格对泉州置业进行增资。
 
  3、达沃斯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三、泉州市上实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相关事项泉州置业已于8月29日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
 
  将《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对前条所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并采取书面形式,签署、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以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署、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三十一条(1)—(10)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一致表决通过;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三十一条(11)—(13)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修改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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