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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永春拍卖3幅商住用地 总土地面积10723㎡

2016-08-11 16:00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浏览:我要分享:

  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3(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注:2015-27号地块土地来源:储备建设用地。 2016-04号地块土地来源:储备建设用地。 2015-29号地块土地来源:农用地转用/2015年度城市第四批次/闽政地[2015]745号; 2015-29号地块土地分类:耕地2865平方米、园地49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91平方米,建设用地679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耕地、园地:30元/㎡×用地面积;林地、其它农用地:15元/㎡×用地面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报名时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是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书中必须予以说明。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6年08月10日 至 2016年08月29日 到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6年08月10日 至 2016年08月29日 到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08月29日17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6年08月30日17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6年08月31日16时00分 在 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 具体的规划用途及详细经济技术指标按永春县住建局《关于下达永春县2015-27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永建规〔2015〕116号)、《关于下达永春县2016-04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永建规〔2016〕79号)、《关于下达永春县2015-29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永建规〔2016〕65号)文要求执行,供地方式按现状供地(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现状为准)。2015-27号地块交地工作由桃城镇人民政府负责,2016-04号地块和2015-29号地块交地工作由石鼓镇人民政府负责。 2. 2015-27号和2016-04号地块建设期限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起12个月内动工,24个月内竣工,土地成交之日为合同签定日期。2015-29号地块建设期限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起12个月内动工,36个月内竣工,土地成交之日为合同签定日期。 3.2015-29号地块A区用地项目西侧石鼓侨联大厦后应规划建设为附属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4.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不设保留价。 5.2015-27号和2016-04号地块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30日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2015-29号地块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竞买保证金,下同),自竞得之日起6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以现状条件(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现状为准)在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时交地。 6.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国土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7.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保证金外,还可要求竞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组

       联 系 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23716196

  开户单位: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帐号:35001656507050001717,13570101040021285,9071010010010000037319

       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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