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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七类房屋不得出租!新规2021年元旦起施行!

2020-12-25 09:40来源:泉州市住建局浏览:我要分享:

居住房屋,不是随便就可以对外出租的。12月22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继日前泉州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住房租赁工作后,近日,《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也已出台,并从2021年元旦起施行。根据规定,单位或个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杂物间、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

七类房屋不得出租

根据《规定》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一是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是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包括违规加层扩建、擅自分隔、擅自改变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开挖地下空间的;

三是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

四是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非居住部分与居住部分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分别设置独立楼梯等疏散设施的;

五是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等设施未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的;

六是将厂房、商场等非居住建筑违规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居住场所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客厅、阳台、杂物间、车库、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租赁企业:

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对于房屋租赁企业,泉州住建局的通知中专门具体明确,对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凡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改正的,要联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同时,要求租赁企业要实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如对房东月付,要求租客季付、半年付、年付,发生“爆仓跑路”后损害租客利益),以及“违规租金贷”等行为。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而《规定》还要求,租赁企业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将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写入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各方的消防安全行为。

承租人:

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对于承租方,《规定》也要求,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规范用火、用电、用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包括承租者在内,居住房屋租赁各方市场主体违反《规定》的,由住建、城管、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行业信用体系“黑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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