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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1个村落!城轨R1线这一段拆迁启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2025-09-19 13:27来源:西海房产网作者:小陈浏览:我要分享:

  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征收范围:涉及水头镇埕边村、滨海社区、后房村、巷内村、水头社区村,石井镇院下村、三乡村、郭前村、杨山村、老港村、岑兜村。

  补偿方式:本项目征收补偿原则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征求意见稿》

  ▼

  为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基本原则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才可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关的优惠、补助、奖励和保障措施。

  二、被征收人及补偿方式

  (一)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涉及水头镇埕边村、滨海社区、后房村、巷内村、水头社区村,石井镇院下村、三乡村、郭前村、杨山村、老港村、岑兜村。

  (三)本项目征收补偿原则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三、用途认定

  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或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未登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用途,由征收人根据建筑结构、构造特征、历史沿革、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四、私人自建住宅补偿

  (一)惠民原则

  私人自建住宅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惠民政策:

  1.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阳台、中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征收面积。

  2.天井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100%计算征收面积(每栋楼最多可按单层最大投影面积计算1次);围墙上的大门门斗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3.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阁楼”给予补偿。

  4.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风楼”给予补偿。

  5.房屋顶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30%(含)的,不计入总层数。

  6.房屋夹层实行货币补偿,不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含)及以上的,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房屋附属物“阁楼”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如建筑结构属于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按附件2材料费的50%给予货币补偿。

  7.地下室

  (1)持有相关权源材料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且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含)以上的,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并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2)未持相关手续的,且与地上房屋同期设计、建设,层高2.2米(含)以上的,位于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并计入总层数;超出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2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8.古大厝(祖厝)房屋破损与倒塌的认定

  (1)屋面局部破损,四周墙体(包括门、窗)围合结构完整,按对应类别房屋给予补偿。

  (2)屋面全部破损,三面墙体(包括门、窗)基本完整,建筑面积按墙体围合面积的50%折扣给予补偿。属总一层、总二层的,仍可享受总一层、总二层优惠措施。

  (3)屋面与墙体基本倒塌,但四周墙基明显,不予计算建筑面积,墙基围合面积范围内土地按经批准使用集体住宅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认定和处理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分为已登记、未登记两种类别,根据房屋结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

  1.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产权手续完整私人自建住宅,根据产权登记所载面积进行补偿;超出已登记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参照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对应的条款进行认定。

  2.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未持有有效产权登记手续的私人自建住宅。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持有的相关手续按下列条款认定处理:

  (1)持有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2)未持有相关手续的:

  经调查、公示、认定,在征收区域内不属于“一户一宅”的,且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①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②1987年1月1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一户一宅”的,根据相应房屋结构给予材料费补贴;③在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经调查、公示、认定,在征收区域内属“一户一宅”,且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封房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3.房屋建成时间节点的认定

  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手续体现的批准时间为房屋建成时间。如权属手续无法体现建成时间的,或属于未持有相关手续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根据房屋的现状、结构、层数等实际情况或国土航拍图,结合房屋所在新旧建成区域,参照周边房屋建成时间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应签署相关具结书,具结书应经村(社区)主干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本项目指挥部动迁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货币补偿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给予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部分按照相关手续情况,依据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房屋补偿款=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补偿单价×住宅可补偿面积。

  2.其他补偿款=(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住宅可补偿面积)+(土地补偿价格×其他占地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附属物补偿款+材料费补贴(如有)。其中房屋装修价格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材料费补贴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四)住宅搬迁补助奖励办法

  1.搬迁补助费

  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平方米·次,每栋(套)搬迁补助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古大厝(祖厝)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搬迁补助费。

  如私人自建住宅用于家庭小作坊经营,经认定后确实存在机械设备需搬迁的,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按附件3执行。

  2.住宅临时安置费

  (1)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2)过渡期限。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3)补助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按可补偿面积计算,每栋(套)房屋临时安置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最高不高于6000元/月,古大厝(祖厝)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安置费。

  3.按期签约并腾空封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并腾空封房奖励金。

  4.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住宅房屋装修)2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五、“住改非用房”补偿

  被征收“住改非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1.《土地使用证》登记载明土地性质为商住、店面,临街一层具备店面门面结构的,按“住改非用房”认定。

  2.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将住宅一层部分用于经营,临街一层具备店面门面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住改非用房”认定:

  (1)在征收范围公告、征收预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的。

  3.经营性面积按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地面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进行计算;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进行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其余部分,均按原用途性质进行认定。对于同一自然开间,同时有二面以上店面门面的只能按一面记为店面。

  (二)不予认定为“住改非用房”的情形

  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房屋夹层、简易搭盖、外观不具备店面门面结构的住宅房屋,均按原用途性质进行认定,不得认定为“住改非用房”。

  (三)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按原类型、结构标准参照私人自建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2.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按照认定的经营性面积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1)房屋补偿款=私人自建住宅补偿单价×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

  (2)其他补偿款=(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

  (四)搬迁补助办法

  1.搬迁补助费

  根据认定的经营性面积,按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

  2.停产停业补助

  对于“住改非用房”,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3.临时安置费

  “住改非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私人自建住宅标准发放。

  4.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五)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及装修)1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六、工业用房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企业自行解决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1.已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按其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补偿。

  2.未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未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但实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工业用房、仓库、其他配套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二)补偿计算

  按经认定的土地、工业用房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工业用房分开计算、合并结算。计算方式:

  总补偿金额=土地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可补偿面积

  2.工业用房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标准×工业用房建筑面积

  3.其他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如有)+奖励金

  (三)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对有完整审批手续的土地的企业用地按照其所在地块,参照本区域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不做年限修正。

  (2)对无完整审批手续的土地,但在2014年1月28日(含)前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用地,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封厂交地的,可根据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按其所在地块,参照本区域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给予补偿,不做年限修正;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或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按期腾空封厂交地的,以及2014年1月29日(含)后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用地,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2.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属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和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仓库补偿,按附件4标准进行计算。

  3.其他补偿标准

  (1)利用已批准的工业用地建设为办公楼、展厅、住宅、员工宿舍等,主体结构严格按工业用房补偿标准主体无装修等级标准补偿,其装修补偿价参照相应档次住宅装修标准结合成新率给予80%增加补偿。

  (2)本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其他构筑物、隐蔽工程的补偿标准,可视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2014年1月29日后抢建的工业用房,根据《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规定执行。

  (四)搬迁过渡办法

  1.搬迁补助费

  (1)根据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计算一次。

  (2)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按附件3执行。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搬迁补助费确实不足、需超补助标准的,由被征收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助费,按评估结果对增加的部分给予提高补助标准。但办公设备、存货、可移动的设备及建筑物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能纳入大型机械设备设施评估。

  (3)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补助

  对工业用房,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根据工业用房面积,一次性按12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未生产经营的,不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用。

  (五)按期签约并腾空封厂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封厂交地验收的,按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金。

  七、其他土地征收(收回)补偿标准

  (一)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进行补偿。

  (二)对批准未建住宅建设用地,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136号)执行,即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补偿标准3151元/平方米,划拨住宅用地2205.86元/平方米,集体住宅用地2111.94元/平方米。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所属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不设系数。其中,地类属耕地的按2000元/亩给予青苗补助费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选择领取青苗补偿的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选择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不得再领取青苗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管网二期德化支线与西三线东段联通工程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1〕30号)实行,即耕地(水田、旱地)每亩26000元;非耕地每亩16000元。如果施工期超过两年,第三年起,按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倍进行补偿,即每亩每年3200元,临时用地地上附属物按照本文附件执行。

  八、其他情形说明

  (一)层高2.2米及以上且有上盖的公厕等公用设施不予安置,建筑物部分参照住宅标准计算补偿款,但不享受住宅奖励补助措施。

  (二)寺庙、教堂、宗祠、小宗、安息堂等民俗设施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建筑物补偿价格按总三层私人自建住宅的补偿标准计算。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不超过3米(含3米)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层高超过3米,但不超过6米(含6米)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层高6米以上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发放。

  (三)涉及村(社区)集体公产的房屋,按其房屋类型给予补偿安置,相关资产必须登记在村集体组织名下,不得分割、不得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用地(除区域内需配套的小学、幼儿园外)原则上按工业用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五)其他类型房屋(文物古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简易搭盖、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表,分别按相应附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本征收补偿方案未规定事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私人自建住宅相关手续费用补助。被征收人原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属证件体现的面积各给予6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并注销或按征收部分范围核减;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件体现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注销或按征收部分范围核减。

  (八)被征收土地、房屋存续租赁关系或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被征收建筑的腾空封房(厂)搬迁问题。

  九、“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及配变迁移工程: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记录》(〔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鉴于南安市石井镇行政区域属福建省公布的大风速区,风速区分类DI类,(风速为35米/秒<D1≤40米/秒),遭受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影响严重,供电部门可依据国网公司最新颁发的技术导则和《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10370-2016)及防强风要求(闽电运检〔2017〕317号《10kV配电网差异化设计导则手册(防强风部分)(试行)的通知》),结合迁改意见适当提高迁改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电力部门相关定额[国能电力〔2017〕6号文批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2016年版)]、主材单价按泉州市当月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电力杆线及配变迁移工程如需进行二次迁改的,按上述实施规定要求进行二次办理。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60000元/公里

  (四)有线电视杆线:50000元/公里

  (五)地下光(电)通信电缆:150000元/公里

  (六)独立的变压器台(包括接入杆线)迁移费补偿标准:30000元~60000元/台(以电力部门实际测算并经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迁移费用为准),如存在特殊情况可采用残值评估具体实施。

  (七)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牌、市政路灯、通信基站、发射塔等项目:按各自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争议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八)“三杆”迁移用地征收、青苗补偿按该实施方案执行。

  十、附则

  (一)对本方案所列房屋及设施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设施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规定标准补偿),且不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关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三)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老人生活费补助。为照顾居住在征收区域老年人的生活,属住宅产权户的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家庭户籍成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当月起,在签约腾空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可一次性发放不高于12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五)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所在征收组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指挥部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涉及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六)本方案由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南安市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南安段)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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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上午,南安市召开厦漳泉城际铁路R1线项目征迁组第一次会议暨征迁工作启动会

  会上,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就当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汇报,同时围绕下一阶段重点任务,倒排时间节点、制定任务清单,明确了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限,为后续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R1线南安段起于晋江市与南安市分界处(大盈溪),沿海联大道——科院南路敷设,止于泉、厦海域分界处(围头湾),正线长约17.9km,设水头站、石井站2座高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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