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0月13日讯(融媒体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魏远红 刘丽玲)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今年首批查处的借“顺风车”之名从事非法营运的典型案例,强化警示引导,全力保障市民、游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提醒,“顺风车”是基于车主自身出行需求、出行线路相近的人选择乘坐、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行为,应遵循“真顺路、低成本、次数有限”的原则。任何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
注册多平台接单 司机非法营运被查
日前,驾驶员李某河驾驶其个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在同一趟行程中,通过“嘀嗒”和“哈啰”两个顺风车平台分别接单,共搭载4名乘客,运费共计82.3元。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除以上两个订单外,李某河当日已通过两个平台累计完成4趟订单,收取运费两百余元。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查获,并固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平台订单截图》、行程查询信息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李某的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李某河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服务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李某河利用多个“顺风车”平台接单,绕过单一平台的接单次数限制,导致总接单次数超标,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合乘次数的规定。此外,跨平台接单的运费不再是由单个平台自动结算,而是取决于车主所使用的平台数量,存在车主自主定价及收费明显高于成本的情况,这足以表明李某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存在盈利的事实,严重违背“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无独有偶,近日,张某达在泉州动车站被查时,正通过“哈啰”平台承接2个拼车订单(载3名乘客)。经调查,其当日还通过“哈啰”“滴滴”两平台完成4趟顺风车订单,全天共有5趟订单,且线路各异。张某达无法提供车辆营运相关资质,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意组合独享与拼车 驾驶人混合接单被罚
日前,庄某阳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泉州动车站被查。其车内已有1名独享订单乘客,另有一名拼车订单乘客正在车后备箱放置行李。两名乘客均为庄某阳通过“滴滴”平台在同一趟行程中接载的乘客。另查明今年8月2日14时许,庄某阳也有同一车辆、同一趟行程(惠安至泉州)通过滴滴平台接2个订单(2人独享+1人拼车)行为。庄某阳无法提供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该车辆行驶证标注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庄某阳的行为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二条,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对其罚没合计5092.22元(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2.22元)。
此案中,驾驶员认为“顺风车接单灵活”即随意组合订单——同一趟行程接“独享+拼车”订单,且单日多次跨乘车模式接单,显然是为了营利,运费也均远超成本,已不属于“顺风车”范畴。对网约车平台来说,需强化“同一行程订单合规性审核”,不能放任司机随意组合独享与拼车订单,突破“顺风车”“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
诱导客人取消订单 线下交易被查处
不久前,驾驶员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下客。其中2名乘客原为其通过“哈啰”平台接单,后经协商取消订单,通过微信支付运费100元;车上另1名乘客为“嘀嗒”平台订单乘客。陈某某无法提供该车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陈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线下交易”是执法重点打击行为,绝非规避监管的“捷径”。本案中,驾驶员陈某某通过平台接单后,诱导乘客取消订单进行线下交易,其行为已从“合乘”彻底转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营运”,此举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更使乘客脱离平台的安全保障体系(如保险、行程追踪、服务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双方权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林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