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0月13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肖方达 陈建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对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因需求和利益不同,高层业主与低层业主、加装电梯楼栋业主与其他楼栋业主之间往往容易产生矛盾,这就会引发利害关系人要求撤销加装电梯申请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 小区加装电梯住宅业主获批加梯 7名储藏间业主不满
引发这场官司的房子位于鲤城区某老旧小区的2号楼。
据悉,该2号楼的第一层为储藏间,自第二层起为住宅,住宅共六层,一梯两户,储藏间不与住宅共用楼梯出入。该幢楼1梯的住宅业主共12户,1梯住宅的垂直投影下方北面储藏间10间、南面储藏间10间,储藏间业主为该小区其他楼栋住宅业主。
1梯的12户住宅业主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该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查,并获得审批。然而,知道该消息后,该幢楼1梯北面储藏间7名业主却不乐意了,他们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主管部门撤销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
结果 储藏间不计入表决范围 保障住宅业主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储藏间是住宅的附属设施,用途为仓储物品,不具有居住的功能,应区别于住宅。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储藏间虽位于拟加装电梯的底层,属同一梯号,但不与住宅部分共用楼梯或加装的电梯。同时,储藏间所有权人的住宅位于同小区其他楼栋,分属不同楼栋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系为了解决案涉楼幢住宅用户出行问题,改善住宅用户的居住条件。该楼幢住宅12套,共有储藏间20间,若将配套储藏间及所有权人计入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范围,不利于住宅业主的表决权限,限制了住宅业主加装电梯的权利,增加了住宅业主正当权益实现的难度。
法院还认为,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国家法律明确支持的惠民工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就此,法院认定,同梯号储藏间的所有权人对加装电梯不具有表决权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立法宗旨,遂依法判决,驳回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加梯系民生工程 利害关系人有容忍义务
针对此案,法院介绍,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国家法律明确支持的惠民工程。人都有年老行动不便的一天,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加装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的生活带来便利,与之相关的权利人均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和配合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储藏间并不具有居住功能,仅是住宅的附属设施。若将作为附属设施的配套储藏间及所有权人计入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范围,不利于住宅业主充分行使表决权,限制了住宅业主加装电梯的权利,增加了住宅业主正当权益实现的难度。
至于储藏间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若住宅业主加装电梯对储藏间所有权人民事权利造成侵害,相关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墩良 辑)
责任编辑:林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