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0月14日讯(融媒体记者 陈小芬 通讯员 魏远红 刘丽玲)为进一步守牢安全底线,推动“文旅流量”更好向“消费增量”转化,泉州市持续规范出行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近日,泉州公布首批借“顺风车”之名从事非法营运的典型案例。
多平台接单 接单数超标
2025年8月28日,驾驶员李某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在同一趟行程中,通过两个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4名乘客,运费共计82.3元。除以上两个订单外,当日李某河已通过两个平台累计完成4趟订单。此外,李某河的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本人也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李某河多个“顺风车”平台接单,绕过单一平台的接单次数限制,导致总接单次数超标,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合乘次数的规定。“跨平台接单的运费不再是由单个平台自动结算,而是取决于车主所使用的平台数量,存在车主自主定价及收费明显高于成本的情况。”执法人员表示,这些都足以表明李某河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存在盈利的事实,严重违背“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无独有偶,2025年8月22日,张某达也通过多平台接单,当日接单数明显超过合理通勤需求,同时无法提供车辆营运相关资质。
同一行程混合接单
2025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泉州动车站巡查时,发现庄某阳驾驶其小型轿车,车内已有1名独享订单乘客,另有一名拼车订单乘客正在放置行李。两名乘客均为庄某阳通过平台在同一趟行程中接载的乘客。
现场庄某阳无法提供《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而且车辆行驶证标注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称,此次案件中,驾驶员认为“顺风车接单灵活”,能随意组合订单。此举显然是为了盈利,运费也均远超成本,已不属于“顺风车”范畴。对网约车平台来说,需强化“同一行程订单合规性审核”,不能放任司机随意组合独享与拼车订单,突破“顺风车”“非以盈利为目的”的本质。
诱导取消订单线下交易
2025年9月4日,驾驶员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下客。其中2名乘客原为其通过“哈啰”平台接单,后经协商取消订单,通过微信支付运费100元。车上还有一名平台订单的乘客。陈某无法提供《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陈某也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驾驶员陈某通过平台接单后,诱导乘客取消订单进行线下交易,其行为已从“合乘”转变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营运”,此举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更使乘客脱离平台的安全保障体系(如保险、行程追踪、服务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双方权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据介绍,“顺风车”是基于车主自身出行需求、出行线路相近的人选择乘坐、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行为,应遵循“真顺路、低成本、次数有限”的原则。任何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
执法人员提醒道,驾驶员不可混淆“顺风车”与“非法营运”的法律边界;合乘信息平台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订单与司机管理,不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为保障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乘客要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交通工具出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责任编辑:黄冬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