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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拦河采砂村民被罚10万元 起诉水利部门要求撤销处罚,历经两

2025-10-15 10:54来源:泉州网作者:小陈浏览:我要分享:

  泉州网10月15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因非法采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上诉人因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永春县某镇河道内拦河、抽砂并出售,被永春县水利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得到了司法支持。该案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复议,再到一审、二审,全过程凸显了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村民拦河采砂 被罚10万元

  事情源于永春县水利局接到的一起群众举报。2023年11月1日,该局根据线索,对郑某甲涉嫌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并向郑某甲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当场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初步核查后,永春县水利局于同年11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据永春县水利局查明,郑某甲与郑某乙在未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起合伙在该县某镇某村河道内拦截河砂,并于2022年开始使用抽砂机进行采砂并出售牟利。

  2024年2月26日,永春县水利局对郑某甲、郑某乙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他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郑某甲、郑某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同年3月11日,永春县水利局对郑某甲、郑某乙分别作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面对这份罚单,郑某甲、郑某乙不服,遂于去年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辩解 主观恶性小 处罚太重了

  在一审及随后的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首先,关于违法采砂量的认定。郑某甲、郑某乙主张,其实际采砂量仅为20至30立方米,并称在做笔录时,执法人员存在诱导其承认至少60立方米的情况,认为笔录不符合客观事实。然而,永春县水利局则提交了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多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认定的采砂量约为60立方米。法院经审查,采信了永春县水利局提交的证据。

  其次,也是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行政处罚的裁量是否适当,是否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郑某甲、郑某乙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多项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的理由——

  主张情节轻微适用免罚:他们引用《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为其行为属于“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强调历史惯性与主观认知:两村民辩称,其所在村落的村民长期以来有在该河道捞砂自建房屋的习惯,更没有破坏溪流河道,且多年来水利部门未曾在此地进行过管理,作为土生土长的村民,基于历史惯性和法治观念的淡薄,才“不小心触犯法律”,主观恶性小。在收到水利部门告知后,第一时间停止错误的行为。

  针对上述焦点,永春县水利局则坚持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该局依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设定的罚款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参照相关裁量基准,对郑某甲、郑某乙处以10万元罚款,属于量罚适当。

  法院 处罚程序规范 适用法律正确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永春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两级法院均认为永春县水利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郑某甲、郑某乙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事实,对其采砂量的认定也予以确认。

  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法院评判认为,永春县水利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河道保护管理职权。其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受理、调查、责令停止、告知、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决定、送达等全套程序,且程序规范,符合法律规定;郑某甲和郑某乙的行为明确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永春县水利局依据该条例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法院认为,对郑某甲和郑某乙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甲、郑某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河道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案虽涉及金额并非巨大,但历经行政处罚、一审、二审等程序,过程完整,典型性强。它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河道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都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无论是否存在历史习惯或个人认知问题,都不能成为违法的正当理由。同时,案件也展现了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日趋严谨与规范,以及司法机关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有力支持,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河道管理秩序和生态安全。(墩良)

  责任编辑:林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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