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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发展10.12亿元售项目公司予首誉光控

2014-12-26 10:20来源:观点地产网浏览:我要分享:
 
  12月25日晚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接到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称两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和24日与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远期收购承诺协议》、《远期收购承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保证合同》。
 
  其中,《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约主体为首誉光控、泰达建设以及泰达控股。根据合作协议,首誉光控拟设立资管计划,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对项目公司(天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清偿锐振公司及项目公司对津滨发展及津滨时代的债务,以及清偿项目公司对深圳华力的债务。当条件满足时,首誉光控应向监管账户汇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股价款10.12亿元。
 
  截至协议签订之日,锐振公司在《原转股协议》项下欠付津滨发展1.86亿元,项目公司欠付津滨发展借款3.16亿元,欠付津滨时代借款1.98亿元,欠付深圳华力借款5850万元。
 
  首誉光控同意在受让锐振公司所持项目公司天潇100%股权的同时,一并承接锐振公司在原转股协议项下对津滨发展欠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余额1.86亿元的支付义务。
 
  资料显示,早在2012年11月2日,津滨发展与锐振公司签订合约,约定将其持有的天津天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锐振公司,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宗地周边发生的房屋补偿群体性意外事件导致宗地无法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交付目标公司,且因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提出调整宗地出让合同项下规划条件,导致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规划指标调整至今无法实现。因而津滨与锐振、首誉光控资产签订了三方协议,首誉光控同意收购天潇。
 
  与此同时,首誉光控和泰达建设还订立了《远期收购承诺协议》。据此,泰达建设承诺,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在满足收购义务触发条件时,泰达建设承诺收购天津天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且,以泰达建设足额支付收购保证金为前提,泰达建设有权在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5个月之日后的任何一日向首誉光控发出收购天潇公司的书面请求。
 
  (海西地产网 吴淑惠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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