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日起,《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昨天上午,厦门市发改委副主任罗咚玲、市法制局副局长丁贤志作客政府网,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丁贤志介绍,新实施的《办法》重视市场调节功能,通过规定引导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市场化,强化市场导向作用。
【市民】
不交物业费或被张榜公布
问题
业主不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是不少物业公司碰到的难题。
新规: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以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缴。
不过,是否以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中加以约定。
丁贤志说,此外,《办法》专门规定了要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第三方评估和调解机制,以期达到和谐共赢。当然,如何将第三方评估和调解机制具体化,接地气,还需要为主实施部门通过认真调研,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物业】
小区经营收入70%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问题:物业用小区的共有场地搞经营,收入算谁的?
新规:罗咚玲介绍,共有场地经营收入主要包括:业主共有场地停车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广告位租金,游泳池等经营收入。收入的30%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其余70%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标准不能“前后有别”
问题
相同物业服务企业虽提供相同的服务,却收取不同物业公共服务费。
新规:建设单位对确定分期开发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管理类型的住宅项目,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这意味着“前后有别”的时代正式结束,不管是什么时候买的房子,付出同样的价格就有同样的物业服务。
物业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
问题:对开发商、物业有哪些规定?
新规:开发商、物业有三种可能被罚款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代为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情况的,由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西地产网 徐晓虹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