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0-2035)》的公示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以福建省政府公布的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为准,北至城市支路洗马池路,南至城市主干道湖光路,西至城市次干道梅园路,东至城市次干道南山路。总面积约为7.92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4.09ha,建设控制地带3.83ha。研究范围拓展至与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周边区域。
二、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规划经批准后,即按照“统一规划、永续管理”实行长期规划控制。本规划到达规划期限后,应组织本规划修编,在规划修编完成前,应仍按本规划要求执行。
为分阶段有序推进保护规划实施,近期为2020-2023年,远期为2024-2035年。
三、规划目标
(1)全面认知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与特色;理清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已完成整治提升工程,后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的特殊性;
(2)保护街区整体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传承街区价值特色,全面保护街区真实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活态文化,夯实文化根基;明确强制性内容与引导性内容。
(3)合理展示利用街区历史文化资源,使街区成为展现晋江城市演变历程与多元传统文化的空间载体;
(4)依循科学发展规律,提出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管理建议,提出近期工作计划,引导街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护框架和保护内容
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活态传统文化两部分内容。
本规划从物质文化遗产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活态传统文化要素两部分内容确定各项保护要素,详见附件一。
五、保护区划及保护控制要求
(一)区划范围
1、核心保护范围
以建议传统风貌建筑集中分布的区域为核心,西至梅园路、东至南山路、南至湖光路、北至进士路与状元路,总面积4.09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之外,西至梅园路、东至南山路、南至湖光路、北至洗马池路,总面积约3.84公顷。
3、环境协调区
在街区保护范围外划定环境协调区范围:西至梅园路东侧道路边界、东至南山路西侧道路边界、南至湖光路北侧道路边界、北至石鼓路南侧道路边界,总面积约13.19公顷。
(二)保护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
(1)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和环境以保护和修缮为主,采取整体控制、严格保护的措施,不得擅自改变街区传统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2)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整治应坚持“小规模、渐进式、微循环”原则。
(3)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含建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4)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经批准允许新建、扩建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风貌区历史风貌相协调。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或维修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5)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6)上述建设活动审批程序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7)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8)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的装修装饰、建构筑物、格局、街巷、历史环境要素等的保护措施及高度、风貌等控制措施应符合后述保护范围内专项保护控制措施要求。
2、建设控制地带
(1)建设控制地带内整治更新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不得大拆大建。
(2)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格局、街巷、古树名木等保护措施应符合后述保护范围内专项保护措施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传统风貌相协调。
(4)建设控制地带内整治更新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不得大拆大建;
(5)保护街区内现有井、池、自然水体的环境与景观。
(6)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建等活动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拟建或拆除部分的高度、体量、色彩、使用性质等信息报送晋江市规划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7)对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占压的建筑,按同属建设控制地带,遵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及控制规定。
(8)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环境,应重点保护中心水塘及周围的环境与景观,不得占用和破坏水体景观。
(9)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在青阳山体范围内进行与街区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不得侵占、破坏山体,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不得倾倒、堆放垃圾和污染物。
(10)严格控制户外广告招牌、空调机位、防盗窗等外部设施的设置,不得遮挡、覆盖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立面,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拆除或限期改正。
(11)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筑装修装饰、建构筑物、格局、街巷、历史环境要素等的保护措施及高度、风貌等控制措施应符合后述保护范围内专项保护控制措施要求。
3、环境协调区
环境协调区内,进行新建、扩建,以及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加建等活动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将拟建部分的高度、体量、色彩、使用性质等信息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进行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加强环境协调区内公共空间的外摆、广告等临时景观要素的管理,使其与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相协调。
六、建筑的分类保护与整治
对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采取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分为保护类、修缮类、改善类、保留类。
(1)保护类建筑:针对于不可移动文物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要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严格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执行。在使用和修缮过程中,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不得改变。
(2)修缮类建筑:针对于历史建筑
按《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修缮,保持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历史建筑应原址保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国防设施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执行。在使用和修缮过程中,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改善类:针对于建议传统风貌建筑
按《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改善,应保护和修缮建议传统风貌建筑的尺度、形态与外观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建筑内部允许进行改善更新,以改善使用条件。对部分质量差的建议传统风貌建筑,允许落架维修。在使用和修缮过程中,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以改善使用条件,改善和更新应严格执行《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装修管理规定》改善与更新过程中不得破坏建筑的主体结构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
(4)保留类:针对于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的建筑
应保护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建筑的尺度与外观特色,重点保护建筑中的老旧构件。在使用和修缮过程中,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改善和更新应严格执行《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装修管理规定》,过程中不得破坏建筑的主体结构和老旧构件。
七、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
(一)展示结构
规划形成“一环两横三纵串联多片区”的整体展示结构。
(1)一环:以中心水塘、涴然别墅为核心的“8”字展示环。
(2)两横:以状元街、进士路为主要横向展示轴。
(3)三纵:以后塘街+绠布口、布政衙巷+青梅山路、大井口巷为主的三条纵向展示轴。
(4)三节点:包括中心水塘景观核、蔡氏-庄氏家庙节点、青阳山节点。
(5)多片:特色餐饮休闲区、华侨文化与传统文化展示教育区、传统活态文化展示区、滨水休闲区、艺术展示文化创意区、传统技艺特色零售区、休闲养生区、山林休闲区。
(二)展示线路
规划形成两级展示线路,其中:
(1)主要展示线路:以状元街、布政衙巷南段、绠布口南段、进士路西段、布政衙前广场、虎爷巷;
(2)次要展示线路:沿绠布口北段、书斋巷、大口井巷、青梅山路、后塘街等,以及街区其他传统风貌街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