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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州保障房配置将网上公开 5月底前投入试行

2014-03-10 10:48来源:新华网浏览:我要分享:
省日前出台《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全省保障房配置监管信息系统在5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福厦泉漳等地信息系统应在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并投入试运行。

  记者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福建省日前出台《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全省保障房配置监管信息系统在5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龙岩市等地信息系统应在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并投入试运行。

  据介绍,福建省要求按照全省统一的保障房配租配售流程图,开发福建省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保障房配置管理和监管网上运行。各地信息系统运行后,关键流程数据要向福建省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实时传送,接受实时监管。

  福建省将分阶段、分层次推进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做到实时主动公开、实时监管。由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全省保障房配置监管信息系统,将在5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并与各地序时对接。12月底前,将实现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运行;2015年以后逐步在县(市)推行,最终实现省、市、县三级互通。

  福州公租房政策:新建小区将建不低于10%公租房

  记者7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后在福州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都必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这意味着今后在福州新建的小区都必须配建公租房。《意见》指出,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

  配建三种户型,公摊面积不超过20%

  通知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三种户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并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适当户型比例调整。户型设计应力求合理、实用和紧凑,公用分摊面积比例不超过20%。

  其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并应优先保证建设。同时,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完成装修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必须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规定。

  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开发商不得抵押

  按照通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座落位置、楼号、房号等内容。“配建方案”须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并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时,必须附上经确认备案的配建方案,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购买。

  配建方案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不得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列入抵押范围。建成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回购价格及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

  不配建验收不通过,回购款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根据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月对配建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监管巡查。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时限竣工交付,并完成水、电、煤气管网、有线电视、电信以及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未依合同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被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房源对接,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留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房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公租房与商品房同物业,租户拒缴物业费可腾退

  通知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一家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榕价房〔2013〕8号文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通知还说,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缴费情况告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对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但仍拒不缴交物业费累计一年以上的,确无他处住房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调整安排物业收费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腾退;他处有住房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海西地产网 吴淑惠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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