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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此地出台楼市新规:半年预售均价上调不超3%!

2021-09-22 09:45来源:海西地产网作者:林荣凯浏览:我要分享:

9月20日
安溪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涉及强化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三个方面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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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精神,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文件,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和项目周边影响因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销售。

 

(三)达到预售许可办理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未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以及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已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未在3个月内进行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的,按变相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予以查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不得加精装修价格对外销售)、“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的捆绑消费、强制消费,不得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或其他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五)新申报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批申报的,6个月以内的不得上调预售方案均价;6个月以上的,预售方案均价上调幅度不得超过3%。

 

(六)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备案后,要求调整预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6个月后再申请办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备案的预售方案价格的3%。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

 

(八)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一)全县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二)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督促开发企业将所有购房款按购房户个人实名制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杜绝任何购房款先进开发企业基本户再转监管账户,并指定专人专期核查。若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贷款等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或挪用、超范围使用监管资金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我局将给予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的处罚。

 

(三)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自助业务,已开通代缴代扣的,监管银行应督促其予以取消。

 

(四)监管银行应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住建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进度款项,配合预售资金监管检查工作,实时提供监管账户出入账信息等相关资料,严禁未经住建部门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严禁未经住建部门同意先行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将联合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将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恶意哄抬房价、未明码标价、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并暂停该楼盘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业务办理,同时予以通报,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0日


今年以来泉州多地陆续出台楼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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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二手房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将重点整治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炒作“学区房”、逃避交易资金监管以及低价买入(承租)高价卖出(出租)房源等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一)住建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发布房源; 

  2. 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3. 鼓动卖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挂牌出售房产,以个别高价成交个案引导卖家涨价,捏造虚假高价成交案例营造房价上涨等假象; 

  4. 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规赚取差价; 

  5.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 

  6. 通过囤积房源或垄断房源,抬高房价、房租; 

  7. 唆使当事人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增加交易风险。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投机炒房人员和机构涉嫌经济、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同一人多次被委托情况进行核查,摸排炒房线索,对违规办理(如隐瞒事实或使用虚假材料)涉及房屋公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1.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2. 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等合同违法行为; 

  3. 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 

 

(六)税务部门负责查处涉嫌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七)网信部门负责与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长期、快速协作机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查处网站平台以及自媒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 发布与中央提出的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精神相违背的信息; 

  2. 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 

  3. 歪曲报道涉房地产政策行为; 

  4. 虚假宣传行为; 

  5. 违规发布扰乱社会秩序信息行为; 

  6. 恶意炒作获取不当利益行为。 

 

(八)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查处经营用途贷款违规用于购房。 

 

 

(九)教育部门负责研究优化入学升学政策,进一步推动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对入学政策加强解读,强化正面引导。

 

5月份

晋江市人民政府旗下官微发布信息显示

为支持优秀人才刚需购房

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公证摇号选房的项目

在每批次拟售商品住房房源中

均衡安排10%的房源套数作为优秀人才房源

支持晋江市市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优秀人才刚需购房

而在4月份,晋江也出台了摇号保刚需政策

 

是继中心市区之外,第二个执行此政策的区域

今年3月份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发布关于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通知

涉及未取得预售许可
不得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

需公开“一房一价”等信息

不得搭售车位捆绑消费等

具体如下:

近年来,泉州台商投资区坚决贯彻中央“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房价调控政策要求,持续加强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广大购房群体对我区房地产发展前景普遍看好,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转〔2017〕1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经营行为,特制定本通知。

 

一、切实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一手房源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办理手续等职能)应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形成排查报告(附件)盖章后报送至我局: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未在售楼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各预售商品房项目的一房一价表,可通过http://110.88.153.214:8084/qzjsj_web2/进行查询)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如以所谓“加推”形式分批推向市场。

 

(三)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等为购买商品住房附加条件进行的捆绑、强制消费或其他变相捆绑、强制消费。

 

(四)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

 

(五)以所谓“内部员工割爱转让优质房源”等名义收取购房人“更名费”、“转让费”,在网签合同价格基础上进行额外加价收取,超出预售备案价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等行为。

 

(六)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允诺可以代办工作证明、缴交医社保证明等购房资格弄虚作假行为。

 

(七)违规发布房源紧缺、即将涨价等造成市场恐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对于购房定金处置类型未书面约定清楚并做好解释工作,导致后续出现分歧纠纷。

 

此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自觉加强企业责任担当,对购房人因政策了解不充分导致重大误解无法满足购房资格的、因家庭出现重大急重症导致经济困难、因征信原因无法获批贷款的,具备可信凭证的应当尽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酌情考虑将房屋转由购房人直系亲属购房、适当或全部减免违约金等人性化处理方式。

 

二、切实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和渠道

 

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我区商品房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咨询各房地产企业、银行机构、公积金中心以及我局等部门了解项目预售情况、个人贷款政策以及我区购房资格规定,提早核实项目真实情况、自身购房资格、征信情况、合同条款等,不应急于购房而支付定金或签订合同。

 

对开发企业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我局、工商等部门进行检举,切实保障自身合法购房权益。为持续畅通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更有力地打击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销售经营行为,特设立我区房地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qztsfgk@163.com,广大人民群众若有相关证据线索可以通过该渠道提供,我局将认真核实并予以处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经日常监管检查、举报线索核实发现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销售经营行为的,我局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联合各相关部门视分别予以约谈、警告、通报、曝光、限制办理业务、处罚、纳入开发企业黑名单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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