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2023-3-1号地块、洛2023-3-2号地块可分割销售、可分割转让比例不得大于40%,其余为不可分割销售,不可分割转让。
洛2023-3-1号地块、洛2023-3-2号地块出让成交后,由洛江区属国企泉州万安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土地平整,并依法依规处置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平整及地下空间开挖产出的矿产资源。
洛2023-3-1号地块、洛2023-3-2号地块由非泉州市洛江区的法人竞得的,须在泉州市洛江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交地时间:洛2023-3-1号地块、洛2023-3-2号地块在竞得人交清所有成交价款后,按该地块在挂牌出让时的土地现状条件,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办理交地手续。
该地块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2年内竣工。
竞得人应按照2010年6月28日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泉州晚报》上发布的《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制度的通告》要求进行开工、竣工申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