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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新保障房管理细则出炉 长期户籍不加分

2014-01-16 09:59来源:闽南日报浏览:我要分享: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的1.2倍认定。

 

  日前,漳州市区新版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细则出炉。相比2010年颁布的《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和《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以下称旧版),新规对保障性住房的分类更加细致,在准入条件及审核流程方面也更加严格,并取消了旧版中关于长期户籍、教师身份加分的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分类更细致
  
  准入条件更明确
  
  新规中,对保障性住房的划分更加细致,除了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还有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在准入条件方面,也比旧版更加明确。
  
  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为:(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认定);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2.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财产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认定);3.无房;4.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为:(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2.低收入家庭(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认定);3.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认定);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认定)、无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或2008年7月1日后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的个人。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且为2008年7月1日后作为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个人。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则按《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0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为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具体按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标准的1.2倍认定。
  
  审核更严格
  
  长期户籍不再加分
  
  除了明确保障性住房分类和准入条件外,新规在审核流程及审核事项方面,也显得更加严格。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评分方面,取消了旧版中关于长期户籍和教师身份的加分。
  
  根据新规,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评分为:(一)符合申购条件的得基本分65分。(二)加分按以下条件评分:1.无房户的,加15分;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的,每少1㎡加1分;2.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时,按烈属给予加8分;申请人或其配偶一方属残疾(含户籍在外地的残疾),加4分;现役军人本人或其配偶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申请的,加3分。
  
  而在2010年颁布的《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中,还包括长期户籍加分;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教师加分。
  
  新增退出管理和监督管理
  
  同时,新规在租售管理、使用管理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新增退出管理和监督管理规定。如在租售管理方面,廉租住房保障将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实施。在使用管理方面,规定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等业务。
  
  在新增的退出管理方面,规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主动申请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签定租赁合同;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腾退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人亡故的,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合同期内,在办理变更手续后,可由其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
  
  在监督管理方面,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房屋,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海西地产网 林晓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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